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聲 請 人 環成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張惠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民國九十二年度催字第八四八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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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四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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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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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環成實業股份有限│第七商業銀行香│九十二年十月十日│壹拾玖萬叁仟零叁拾捌元│SQ0二0五四九│ │
│ │公司甲○○ │山分行 │ │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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