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聲 請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鄭麗靜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一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因遺
失,前經聲請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
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五四九號裁定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九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
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謝永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B法院書記官 蕭宛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F0
~T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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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二一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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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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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六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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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雷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九一ND0000000─八 │ │壹 │壹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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