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337號
SCDV,93,訴,337,2004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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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盛隆
  被   告 玄奘人文社會學院
  法定代理人 鄧運林
右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一日裁定,限期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六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鄭子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林美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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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記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