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即葉文松之繼承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
仟貳佰伍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