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46號
SCDV,93,補,346,2004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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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四六號
 原   告 邱柏揚即合福企業社
 送達代收人 黃素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曾聲請對被告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貳萬零柒佰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
     幣伍仟柒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
     台幣肆仟柒佰叁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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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福全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