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337號
SCDV,93,補,337,200406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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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三七號
  原   告 永盛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古文堂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
  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伍萬陸仟玖佰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
     仟陸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陸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曾秀貞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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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盛興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