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一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汎亞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 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居間報酬請求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供 擔保假扣押,業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裁全字第四○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債權人供擔 保後,得對債務人之財產為假扣押,嗣後並依債權人之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實施 假扣押在案,惟相對人迄今仍未起訴等情,已據本院調取本院九十三年度裁全字 第四○四號、九十三年度執全字第二一○號等假扣押事件卷核閱無訛,且經本院 依職權查明本院及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均無受理兩造間之民事訴訟、支付命令聲請 或調解聲請事件無訛,是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限期起訴,核無不合,自應准許。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劉宗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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