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小字,93年度,222號
SCDV,93,竹小,222,2004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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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竹小字第二二二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謝舜旭
        甲○○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辯論終結,判決
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肆仟零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肆拾捌元,
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甲、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
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乙、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間向原告請領信用卡,經審核後,發給信用
卡一張(卡別:VISA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兩造間成立信用卡契約
,依約定被告到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後,委託原告先行墊款給特約商店,再由原告
向被告請求償還帳款,被告則應於每月十八日繳款截止日之前向原告清償帳款,
如有積欠款項或逾期清償等情事者,則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
約定,應自原告墊款與特約商店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率,計付欠款之循環信用利息,並應另按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為止,已累計新臺幣(下同)四萬九千二百四十八
元消費款未付,連同截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為止之循環信用利息與違約金,合
計尚欠五萬四千零九十八元,雖經催討,仍未清償,為此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
,請求如數清償等語。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1、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單月帳務資料查
詢、每月帳單明細等件為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2、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訴請被告清償消費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
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為被告敗訴之小額訴訟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十九第一項,於裁判時確定其
訴訟費用額。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以上訴
狀記載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洪木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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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