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戴黎雯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石立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垚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戴黎雯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壹佰叁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石立吟清償新臺幣陸拾陸萬肆仟零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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