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905號
SLDV,106,司促,12905,201709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健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富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垚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健治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富傑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勝雄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叁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