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健治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富傑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游勝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垚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健治清償新臺幣捌拾玖萬肆仟玖佰肆拾
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許富傑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叁仟玖佰玖拾
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游勝雄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壹佰叁拾
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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