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39號
SCDM,90,附民,139,20040618,2

1/1頁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三九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王文君律師
        黃莉玲律師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七三號殺人未遂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如附件)。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本件被告乙○○被訴教唆殺人未遂乙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 ,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失所附麗,併予駁回。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汪 銘 欽
法 官 黃 美 盈
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賴 寶 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