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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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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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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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簡華瑩 │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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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簡華瑩 │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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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簡華瑩 │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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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簡華瑩 │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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