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93年度,1384號
PCDV,93,除,1384,20040629,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四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催字第二四九三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朱家惠
┌──────────────────────────────────────────────────────┐
│支票附表: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一三八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簡華瑩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十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
│2│簡華瑩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
│3│簡華瑩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
│4│簡華瑩板信商業銀行營業部│九十三年一月十二日 │肆萬元 │0000000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