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952號
PCDV,93,訴,952,20040607,1

1/1頁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九五二號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抗勝
  訴訟代理人 李民彥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六 日裁定命原告於伍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四月九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七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1/1頁


參考資料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