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687號
PCDV,93,訴,687,2004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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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昌視訊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①被告係屬獨資商號或合夥之資料,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②釋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職災補償金或損害賠償金。 ③請求權係依何法律規定。
④應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一 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及同高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給付補償 金事件之第一、二審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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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