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六八七號
原 告 家和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榮昌視訊科技工程行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 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①被告係屬獨資商號或合夥之資料,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文件。 ②釋明請求被告給付之款項為職災補償金或損害賠償金。 ③請求權係依何法律規定。
④應提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九十二年度重上字第一○○號損害賠償事件之第一 審(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判決書,及同高分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二四一號給付補償 金事件之第一、二審判決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錫凱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許清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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