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0二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被 告 甲○○
甲○○ 通訊處:台北市○○○路○段七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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