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3年度,802號
PCDV,93,補,802,2004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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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補字第八0二號
  原   告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錦德
  被   告 甲○○
        甲○○   通訊處:台北市○○○路○段七號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陸仟捌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為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貳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
     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柒仟壹佰貳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蔡亦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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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