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簡上字,92年度,320號
PCDV,92,簡上,320,2004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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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三二0號
  上 訴 人 僑豐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上 訴 人 丙○○○
  被上訴人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九日本院三重簡
易庭九十二年重簡字第六六七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於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九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 實
甲、上訴人方面:
壹、上訴人僑豐五金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僑豐公司)部分:一、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簡易之訴。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系爭工程及其價款均由被上訴人之副理甲○○接洽,因系爭工程之設計、圖樣 、工程品管等過程均有瑕疵,無法驗收,甲○○一再推託,並讓上訴人簽下切 結書,讓上訴人有受騙之感,自有由甲○○到場說明之必要。 ㈡本件乃係因僑豐公司與被上訴人間於民國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八十八年六月 三日簽訂工程貨品合約書所生,因被上訴人將系爭工程轉包,未依圖說施作致 生瑕疵,且在保固期間內被上訴人拒絕修補,業主迄未驗收系爭工程,致上訴 人尚有尾款未能收訖。自應待被上訴人業務員甲○○會同勘驗系爭工程並依約 完成驗收,同時提出送審圖,始得請求給付系爭工程款。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並聲請訊問證人甲○○。貳、上訴人丙○○○部分:
被告未於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乙、被上訴人方面:
一、聲明:駁回上訴。
二、陳述:除與原判決記載相同者,茲引用之外,補稱: ㈠上訴人僑豐公司積欠系爭工程款遲未給付,經被上訴人多次催討,上訴人僑豐 公司遂以工程瑕疵須自行修復為由,向被上訴人要求扣款,被上訴人恐僑豐公 司不為給付,始同意將工程尾款自新臺幣(下同)八十餘萬元減為六十八萬六 千三百六十六元,而與僑豐公司達成和解,僑豐公司於簽立切結書後,復於九 十一年二月十日清償十萬元,另於九十一年四月九日清償三萬五千元、九十一 年七月九日清償七萬元,足證兩造確已達成扣款和解之約定,被上訴人未允諾 再予修復僑豐公司所指之瑕疵。
㈡茍被上訴人確有允諾修復僑封公司所稱之瑕疵,當無可能未於切結書中約明。三、證據:除援用第一審所提證據外,另補提合約內容影本一件、估價單影本一件。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丙○○○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 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被上訴人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二、本件被上訴人起訴主張其於八十八年六月間與上訴人僑豐公司簽訂工程契約,並 於八十八年九月完工驗收,然僑豐公司積欠工程尾款八十多萬元未付,因僑豐公 司主張系爭工程有瑕疵,兩造經協商後,被上訴人同意扣款,而以六十八萬六千 三百六十六元之數額達成和解,僑豐公司則自行修補瑕疵,並由丙○○○擔任僑 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簽訂切結書,約定六十八萬六千三百六十六元分期清償, 於九十一年二月十日給付十萬元,另自九十一年三月五日起至九十二年七月五日 止,每月清償三萬五千元,至全部清償為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 上訴人得請求一次清償。惟僑豐公司僅於九十一年二月五日清償十萬元、同年四 月十日清償三萬五千元、同年七月五日清償七萬元,尚欠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六十 六元未給付,因本於切結書之約定,求為命上訴人給付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六十六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三、上訴人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或否認被上訴人 之主張。另上訴人僑豐公司固自認兩造間切結書為真正,惟以被上訴人承攬之工 程轉包他人,未依圖說施作致生瑕疵,無法驗收,被上訴人復拒絕修補,兩造於 簽訂系爭切結書時被上訴人之業務員甲○○同意修補瑕疵,自應待被上訴人修補 瑕疵,會同堪驗系爭工程依約完成驗收,同時提出送審圖後,始得請求系爭工程 款等語,資為抗辯。
四、本件經上訴人僑豐公司與被上訴人於本院九十三年二月十三日準備程序中協議簡 化爭點,其不爭執及爭執之事項如後(見本院卷第五十八頁至第五十九頁): ㈠兩造不爭執之事項:
1、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切結書為真正,該切結書係兩造因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 及八十八年六月三日簽訂之工程貨品合約書之結算結果。 2、上訴人尚欠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六十六元未給付。 3、被上訴人訴訟標的法律關係為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切結書。 ㈡兩造爭執之事項:
1、被上訴人就兩造間工程合約是否有應負責任之瑕疵? 2、上訴人得否以瑕疵為由主張拒絕給付系爭款項?五、按承攬報酬應於工作交付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 第五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如當事人另有約定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仍非 法所不許(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臺上字第六九二號判決意旨)。又按承攬人完成 工作,應使其具備約定之質,無減少或滅失價值或不適於通常或約定使用之瑕疵 ,固為民法第四百九十二條所明定,惟此乃有關承攬人瑕疵擔保責任之規定,與 承攬工作之完成無涉,倘承攬工作已完成,縱該工作有瑕疵,亦不得因而謂工作 尚未完成(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二二八○號判決意旨參看)。六、經查被上訴人主張其於八十八年五月十八日及同年六月三日承攬上訴人僑豐公司 之工程,僑豐公司尚積欠部分工程款未付,兩造於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簽訂切結書 ,就八十八年間之工程款以六十八萬六千三百六十六元結算,並由上訴人丙○○



○擔任僑豐公司之連帶保證人,分期清償,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被上 訴人得就未到期部分請求上訴人全部清償,惟僑豐公司尚有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六 十六元迄未清償之事實,業據被上訴人提出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切結書影本一件為 證,並經兩造協議所不爭執,自堪採信為真實。上訴人僑豐公司既未依切結書之 約定清償積欠被上訴人之工程款,依據前開切結書之約定,被上訴人自得請求上 訴人清償尚未清償之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六十六元。七、上訴人僑豐公司固以被上訴人施作之工作有瑕疵未修補,被上訴人之業務員胡俊 壽承諾待被上訴人修補完畢並配合驗收暨提出送審圖說後,始得請求系爭工程款 等語抗辯。惟查證人甲○○於本院審理時已證稱兩造間之工程款係以扣款方式處 理,被上訴人同意扣款,故承攬報酬由原八十餘萬元扣減至切結書約定之六十八 萬六千三百六十六元,伊未承諾簽切結書後須再作修補工作始得請求剩餘之工程 款(見本院卷第六十三頁)。另證人即僑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及上訴人丙○ ○○之子楊豐榮固證稱系爭工程均係伊與甲○○處理,上訴人不清楚工程之內容 ,原工程尾款共八十多萬元,當時係言明驗收完畢再給付尾款,切結書上扣款內 容係初驗未通過即行扣款,甲○○承諾會繼續修補等語(見本院卷第六十四頁至 第六十五頁),惟查楊豐榮係僑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及上訴人丙○○○之子 ,其所言是否可採已非無疑。況兩造簽訂之切結書上並未載明須待被上訴人修補 瑕疵後上訴人始須給付承攬報酬,反係以每月為一期,分期清償工程款,自難認 兩造有約定須待被上訴人修補瑕疵,驗收完畢並提出送審圖說後,上訴人始有履 行切結書之義務。而定作人於承攬人完成工作時即須給付承攬報酬,兩造切結書 約定分期按月清償承攬報酬,即應依兩造切結書之約定履行,至被上訴人即承攬 人有無修補瑕疵之義務,與承攬報酬間並無對待給付之關係,上訴人僑豐公司自 不得以被上訴人尚未修補瑕疵為由,拒絕給付承攬報酬。八、次按因被詐欺而為意思表示者,或意思表示之內容或表示行為有錯誤者,表意人 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惟其撤銷權,自發見詐欺或為意思表示後,一年內不行使 而消滅,此觀民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第九十條、第九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三 條之規定自明。上訴人僑豐公司固抗辯其因被上訴人之業務員甲○○承諾願繼續 修補瑕疵,始簽訂九十一年二月四日之切結書等語,惟查即令上訴人簽訂切結書 之意思表示有詐欺或錯誤,惟上訴人至遲亦應於九十二年四月四日收到被上訴人 聲請核發之支付命令時,即已發現有詐欺或錯誤情事,惟證人楊豐榮已證稱其與 上訴人迄未向被上訴人表示撤銷前開切結書之意思表示,足證上訴人確未於一年 除斥期間內撤銷,兩造間之切結書仍屬有效意思表示,上訴人自應受其拘束。九、因本案論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暨攻擊防禦方法,均與 本案判斷結果無影響,毋庸再予一一審酌,附此敘明。另被上訴人就兩造間工程 合約是否有應負責任之瑕疵,則與本件爭執無涉,本院認無再予調查之必要,附 此敘明。
十、綜上所述,本件被上訴人主張上訴人未依兩造間九十一年二月四日切結書履行為 可採,上訴人抗辯須待被上訴人修補瑕疵及驗收完畢,並提出送審圖說後始得請 求系爭工程款,洵屬無據。從而,被上訴人本於前開切結書之法律關係,請求上 訴人給付四十八萬一千三百六十六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二年四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是則原審判 命上訴人如數給付,於法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 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其上訴。
十一、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 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第七十八條、第八十五條第一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周舒雁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   日 書記官 張坤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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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僑豐五金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成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