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智字第二0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黃世瑋律師
被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沛生律師
陳畹芷律師
被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陳慶尚律師
複 代理人 吳文升律師
宣玉華律師
陳祥彬律師
丙○○
被 告 瑞益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一日言詞辯論終結,本
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鍾啟煌
法 官 廖怡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郭南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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