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號
原 告 智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甲○○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五三0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
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陳財旺
法 官 張紹省
法 官 李幼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強梅芳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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