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416號
PCDM,92,附民,416,200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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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六號
  原   告 光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淑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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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