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四一六號
原 告 光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 ○
被 告 源欣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右
法定代理人 甲○
右列被告甲○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
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蘭 萍
法 官 彭 全 曄
法 官 林 淑 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 川 億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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