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72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周鳳英即張日旭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春景即張日旭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張日旭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伍拾柒萬陸仟玖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
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六六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張日旭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
臺幣壹佰叁拾柒萬叁仟零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八六四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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