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珍 被 告 甲○○ 丙○○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