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3年度,15號
CHDM,93,附民,15,2004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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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一五號
  原   告 乙○○○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雅珍
  被   告 甲○○
        丙○○
右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六0號業務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
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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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乙○○○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