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3年度,486號
CHDM,93,易,486,2004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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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易字第四八六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三年度偵緝字第一一三號、第
一一四號),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判決如左:
主 文
庚○○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之署押,均沒收。 事 實
一、庚○○前經營五金行,因此知悉址設台中縣大甲鎮之己○○○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誠岱公司)與彰化縣員林鎮○○路○段五○五號之戊○五金行有交易往來, 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先於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在某 不詳處所,冒用戊○五金行名義,打電話向誠岱公司職員楊雅君詐購起重機吊車 二台(價值新台幣【下同】三萬八千一百六十元),致誠岱公司陷於錯誤,依庚 ○○之指示,將起重機二台交由大榮貨運運至該貨運系統員林站。庚○○於同日 二十一時許接獲到貨通知後,冒以誠岱公司之名義,電話告知大榮貨運員林站工 作人員到貨有誤,欲加以領回等語,旋駕駛其母鄭陳秀束所有車牌OE─八七0 0號自用小客車前往大榮貨運員林站,於領貨收據上虛偽簽署「莊鎮新」之署押 ,持向該貨運站工作人員甲○○領貨,得手後變賣花用,足以生損害於莊鎮新、 大榮貨運。
二、庚○○另知悉址設彰化縣彰化市之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嘉寶公司) 與彰化縣員林鎮○○路○段四五八號乙○五金行有生意往來,竟承前概括犯意, 先後於九十一年八月十六日、同年月二十二日、同年月三十一日十五時許,連續 在某不詳處所,冒用乙○五金行之名義,以電話向嘉寶公司詐購砂輪片及砂輪切 斷片,致嘉寶公司營業員陷於錯誤,依庚○○指示,先後將七英吋砂輪片一千片 指配至雲林縣中連貨運斗南站,將四英吋砂輪片一千二百片、七英吋砂輪片五百 片指配至雲林縣大榮貨運斗南站,將四英吋砂輪片五百片、七英吋砂輪片五百片 及砂輪切斷片一千二百片(以上貨物之總價為二萬四千八百八十元)等指配至南 投縣大榮貨運埔里站。庚○○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同年月二十四日前往貨運 站領貨時,均承上開偽造署押之概括犯意,連續在領貨收據上冒簽「丁○○」之 名,藉此持向各貨運戰工作人員領得貨物,足以生損害於丁○○及貨運公司。嗣 庚○○於同年月三十一日十五時三十分許領貨前,乙○五金行負責人黃慶南通知 嘉寶公司營業員張獻石,告知該五金行並未訂購砂輪片及切斷片等物,嘉寶公司 察覺有異而立即通知大榮貨運埔里站人員丙○○,庚○○前往大榮貨運埔里站領 貨時,丙○○虛以尾蛇拖延至張獻石協同警方到場,當場逮捕庚○○庚○○始 未得逞。
三、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及南投縣警察局埔里分局報請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右揭事實業據被告庚○○於警、偵訊時及本院審理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丁○○



、誠岱公司職員楊雅君、其母鄭陳秀束、大榮貨運職員甲○○、嘉寶公司職員張 獻石、大榮貨運埔里站職員丙○○於警、偵訊到庭證述被告右開冒名訂貨情節相 符,並有領貨收據影本四紙附卷可證,堪認其自白與事實相符而堪以採信。另被 告冒用他人名義訂貨,並致誠岱公司、嘉寶公司陷於錯誤而悉數交付貨品,並因 而使戊○五金行、乙○五金行之商譽受損,並因而遭受可能遭追索債務之不利益 ,實足生損害於誠岱、嘉寶公司及各該商號無訛。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 ,被告罪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冒用他人名義訂購貨物,並於貨運公司之領貨單上為莊鎮新、丁○○之署 押以示收訖貨品之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 罪(起訴書漏引)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偽造署押之 行為,乃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又其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之低度 行復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而被告所為多次詐欺及行使偽造私 文書行為,皆時間緊接,所犯罪名復均相同,顯係基於概括之犯意為之,為連續 犯,爰均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均加重其刑。又被告前開所犯行 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財罪間,有手段、目的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 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因一時缺錢花用,而失慮致罹犯刑章, 及其因前開犯行所得財物之價值與犯後已悉數坦承犯行,並與嘉寶公司達成民事 上之和解,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末查,如附表所示之署押,乃被告所偽造,爰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予以宣 告沒收。另被告所偽造領貨單已悉數交予大榮貨運公司、中連貨運公司,則該等 領貨單既已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另為沒收宣告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十九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銘禮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七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宋 恭 良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劉 玫 金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八 日
附表:
一、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領貨單上偽造之「莊鎮新」署 押壹枚。
二、中連貨運公司九十一年八月十七日領貨收據上偽造之「丁○○」署押壹枚。



三、中連貨運公司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四日領貨收據上偽造之「丁○○」署押壹枚。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六條行使第二百十條至第二百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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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榮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嘉寶自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己○○○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榮貨運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