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佔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自字,92年度,76號
CHDM,92,自,76,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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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自字第七六號
  自 訴 人 乙○○○
  自訴代理人 陳端輝律師
  被   告 壬○○
  被   告 己○○
  被   告 庚○○
  被   告 辛○○
  右四人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畹芷律師
右列被告等因竊佔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壬○○己○○庚○○辛○○均無罪。
理 由
一、本件自訴意旨略以:系爭彰化縣埔鹽鄉○○段一一四七地號土地,為自訴人先夫 周添財與其弟妹等分別共有,惟周添財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亡故,其持分三八九 0分之一五四四,由自訴人母子共同繼承(尚未辦理繼承登記),然被告等父子 於九十年十月間,共同改建房屋,擅自竊佔告訴人分管部分之上開土地西邊約四 時坪,傾倒拆除舊屋之廢棄物,屢經催促清除廢棄物交還土地,均置之不理,核 其犯行已共同觸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自訴狀載為刑法第三百 二十一條第二項應為誤載)。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三百零一條第一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所謂證據,須適於為被告犯罪 事實之證明者,始得採為斷罪資料;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 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 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 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時,事實審法院復已就 其心證上理由予以闡述,敘明其如何無從為有罪之確信,因而為無罪之判決,尚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上字第二七五0號、七十六年台上字第 四九八六號判例可資參照)。又證人係在訴訟上陳述自己觀察事實之第三人,即 以其自己所體驗之事實提供為認定事實之供述證據,具有證據能力,惟供述證據 ,於發現真實上,固屬極優越之證據資料,然人之觀察力、記憶力、表現力,本 各有其極限,且其觀察時,往往未慮及將被應用於訴訟上,其觀察、記憶與表現 ,難免無法甚為完整,故此項供述證據,其內容並非毫無危險性;至證人之個人 意見或推測之詞,除係以其實際經驗為基礎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六十條定有明文,故間接傳聞自他人陳述之事實,即傳聞證據,因非就其體 驗之事實而提供個人意見,其供述之內容,更具危險性,原則上不認具證據能力 ,亦有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一0七號判決可參。本件自訴人認被告等 人涉有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之竊佔罪嫌,無非主張被告等人位於系爭土地旁 之祖厝於八十九、九十年間改建,將拆除舊屋之廢棄物傾倒佔用於自訴人所有之



系爭土地上,並聲請傳喚證人即彰化縣埔鹽鄉南港村村長戊○○、鄰長丙○○及 鄰居即自訴人之子丁○○到庭為證。訊據被告四人固坦承其等之位於彰化縣埔鹽 鄉○○村○○路之祖厝有於八十八年至八十九年間改建,惟堅詞否認有何竊佔之 情事,均辯稱:上開祖厝改建之事,均由陳光縣負責,改建之前陳光縣有以電話 通知被告四人,但被告等對於改建之過程及細節均不知情,故不知改建祖厝之建 築廢棄物係如何傾倒、傾倒於何處等語。
三、經查:
(一)證人即自訴人之子丁○○具結證稱:「(是否知道被告之祖厝有改建?)有。 」、「(那些改建祖厝拆除下來的廢棄物堆置在何處?)隔壁的田地,是馬路 對面的土地。」、「(你看到是何人傾倒?)是改建房屋的工人。」、「(對 鈞院履勘照片前面六張上的廢棄物是誰家的?)那是他們改建的廢棄物,就是 照片上所示的新建房子。」、「(你所指的他們是誰?)祖厝是被告壬○○的 ,至於何人改建我不知道。」、「(你看到他們把廢棄物丟在系爭土地上有無 提出異議?)我有向工人反應為何丟在那裡。」、「(工人如何回答?)是老 闆叫我丟在那裡。」、「(有無進一步詢問老闆是何人?)我猜想老闆應該是 改建房屋的人。」、「(請證人確認所稱不知道的老闆是何人?)工人的老闆 我不知道,但叫工人來改建的人我認識,叫工人來改建的是壬○○。」、「( 如何知道是壬○○叫人來改建?)我不知道,只是壬○○是祖厝的所有人,我 猜想是他叫人來改建。」(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審理筆錄),而證人即 自訴人之姪子戊○○則證稱:「(是否知道自訴人的土地被傾倒廢棄物之事? )知道,後來我有去看。」、「(是否知道廢棄物是何種廢棄物?)是建築拆 除後的廢棄物。」、「(是否知道廢棄物為何人傾倒?)我不知道,因為我沒 有親眼看到。」、「(自訴人如何跟你陳述被傾倒廢棄物之事?)她是跟我說 被告壬○○叫人去倒的,但是我沒有親眼看到。」、「(是否知道被告老家改 建之事由何人負責?)我不知道。」,又證人即自訴人之子丙○○具結證稱: 「(那些廢棄物是何人所傾倒?)是壬○○他們家改建房屋的廢棄物,我親眼 看到。」、「(請證人指認當庭的被告是何人叫人傾倒建築廢棄物)傾倒廢棄 物的工人我不認識,我只知道是被告祖厝改建的建築廢棄物,但是被告何人叫 工人傾倒廢棄物的,我不知道。」,而證人即自訴人乙○○○證稱:「(為何 知道是被告等人叫人倒的?)因為是被告的祖厝在改建,被告將豬舍及廁所拆 除,我有親眼看到工人用鐵牛車將拆除下來的廢棄物,倒在我的土地上,但是 我不知道是誰倒的。」、「(剛才所述不知道是誰倒的,是指何意?)是指我 不認識傾倒廢棄物的工人。」,而證人即自訴人之子甲○○證稱:「(是否知 道照片上之建築廢棄物如何而來?置放在何處?)那是我父親所有的土地,是 被告改建祖厝的建築廢棄物。」、「(當時是否看到在庭的被告何人在傾倒廢 棄物?)我看到的是工人在傾倒廢棄物。」(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審理筆 錄),綜合上開證人等之證詞,僅得證明系爭彰化縣埔鹽鄉○○段一一四七地 號土地上之建築廢棄物,係被告等人於彰化縣埔鹽鄉○○路三十號祖厝改建舊 屋拆除之建築廢棄物,惟證人等對於被告等人是否為命工人傾倒廢棄物之行為 人或對於上開傾倒廢棄物之事知情之證詞,均非就親身體驗之客觀事實所為之



供述,無非係傳聞證據或是證人個人之意見或推測之詞,自難據此認定被告等 人對於上開祖厝改建之細節及傾倒廢棄物之事均知情。(二)又證人戊○○、丙○○及乙○○○均證稱:只有被告壬○○住在彰化縣埔鹽鄉 ○○路三十號之祖厝,其餘兒子均住在外地等語,而證人即自訴人之媳婦癸○ ○證稱:「(你認為照片上的廢棄物是如何而來?)因為土地是我公公的,因 為這塊土地上,很多人都把廢棄物傾倒在那裡,陳光縣有問我先生周平南,是 否可以將該建築廢棄物倒在該土地上,我先生說好,因為當時被告的祖厝在改 建。」、「(剛提到土地被多人傾倒廢棄物,是何時開始?)在八十七年間有 已經有人在倒廢棄物了,因為這塊土地沒有耕作,所以我先生有同意讓陳光縣 傾倒祖厝改建的廢棄物。」、「(是否知道被告祖厝改建是何人負責?)是陳 光縣負責的。」、「(為何知道陳光縣有找妳先生談此事?)因為當時我有在 現場。」、「(除了陳光縣之外,被告四人是否有找妳先生談此事?)只有陳 光縣而已。」,證人甲○○亦證稱:「(是否知道你們家何人有到被告家中抗 議?)我母親有告訴我,叫被告把廢棄物清除,叫我去跟被告說,我有去跟陳 光縣說,但是陳光縣還是沒有清除。」、「(是否只有跟陳光縣一人提過清除 廢棄物之事?)我只有跟陳光縣提過。」等語,被告壬○○於祖厝改建時約已 八十歲高齡,且其餘被告均住在外地之情,業據證人戊○○、丙○○及乙○○ ○證述屬實,證人癸○○及甲○○復證稱堆置廢棄物及清理廢棄物一事均向陳 光縣商談,足見被告等人辯稱上開祖厝改建之事,均由陳光縣負責,改建之前 陳光縣有以電話通知被告四人,但被告等對於改建之過程及細節均不知情,故 不知改建祖厝之建築廢棄物係如何傾倒、傾倒於何處等語尚屬可採。(三)至證人乙○○○證稱:「我是親眼看到工人用鐵牛車載廢棄物傾倒,在我先生 還在世的時候,當時他中風(年紀八十二歲時中風),我就到被告庚○○的三 伯母家去找他三伯母,這時庚○○就從他三伯母家出來,我就向庚○○詢問廢 棄物的事情,你為何要把廢棄物倒到我們的土地上,你要如何處理?庚○○說 :你不說,我還忘記了,並答應要把廢棄物清理,但是後來他都沒有把廢棄物 清掉,我才去找村長。」、「(在被告改建祖厝時,上開三位被告是否會回來 看祖厝改建的情形?)是。」、「(是否親眼看見被告四人共同負責祖厝改建 的事?)因為被告祖厝改建的時候,我有親眼看到被告四人。」等語,惟證人 乙○○○係自訴人,其證詞本即易有偏頗之虞,其可信性本即不高,況證人乙 ○○○證稱於被告庚○○之三伯母家遇到庚○○,並與其商談廢棄物清理一事 ,惟被告庚○○之父即被告壬○○係三男,被告庚○○之三伯母應指庚○○之 母親,惟被告庚○○之母親陳林松青已過世,有戶籍謄本影本及本院以電腦查 詢之個人除戶資料可稽(因電腦個人除戶資料查詢於彰化縣部分僅有八十六年 九月以後之資料,故陳林松青之個人除戶資料經查詢結果不存在,惟參以戶籍 謄本影本,陳林松青確實業已過世,應足見陳林松青應於八十六年九月以前即 已過世),應無可能乙○○○去找三伯母,而於三伯母家遇到被告庚○○,足 見證人乙○○○此部分之證詞有所瑕疵,尚不足以作為被告不利之認定。(四)綜上所述,自訴人所舉之積極證據均不足以認定被告等人確有詐欺之犯行。此 外又查無其他積極之證據,足認被告等人確有自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被



告等人犯罪,依法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四、又被告等雖引用最高法院六十六年台上字第三一一八號、五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七 八五號判例意旨,認自訴人取得系爭土地共有之時間已在本案廢棄物傾倒、擺放 之後,揆諸上開判例意旨,認自訴人並非本案竊佔罪之直接被害人,依法不得提 起自訴云云。惟按,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 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十九條第 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自訴人方○雀、鄧方○華係方○木之女,方○木於九十 一年十月二十日因病去世,為原審所認定。自訴人等自訴被告等涉嫌於方○木生 前(即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前)竊盜及行使偽造私文書部分,當時方○木固尚生 存,惟嗣既已死亡,則其直系血親即自訴人等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提起自訴 ,依前揭規定,自屬適法,此有最高法院九十三年度台非字第二五號判決可資參 照。是犯罪之被害人如於提起自訴前死亡,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 提起自訴甚明。經查:證人即自訴人之子丁○○具結證稱:「(最後一次被傾倒 結束當時你爸爸是否還在世?)房子改建完成時,傾倒完畢時我爸爸還在世,可 是在生病。」(見本院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審理筆錄),證人即自訴人乙○○○ 亦證稱:「(如何確認是庚○○叫人傾倒廢棄物?)我是親眼看到工人開鐵牛車 載廢棄物傾倒,在我先生還在世的時候,當時他中風(年紀八十二歲時中風)‧ ‧‧」、「(為何知道是被告等人叫人倒的?)因為是被告的祖厝在改建,被告 將豬舍及廁所拆除,我有親眼看到工人用鐵牛車將拆除下來的廢棄物,倒在我的 土地上‧‧‧」、「(是否知道廢棄物最早被傾倒是何時,最後倒到何時?)我 記得是我先生中風時,所傾倒的,傾倒到新屋開始建的時候,我不知道總共倒了 幾天,我只知道是我先生八十二歲中風那年的農曆十一、二月間倒的。」、「( 何人最早發現土地被人傾倒廢棄物?)是我發現的。」、「(發現時是何時?) 是我先生八十二歲中風的那一年。」,證人即自訴人之媳婦癸○○復證稱:「( 被告在改建祖厝時,你公公是否還在世?)因為被告祖厝改建是在八十八年間, 我公公是在九十年才過世的。」、「(被告房屋改建完成時,你公公是否還在世 ?)還在,因為被告祖厝改建完成是在八十九年間。」,又證人即自訴人之子甲 ○○證稱:「(被告的祖厝何時開始改建,何時完成?)被告房屋蓋好之後我父 親才過世,大致上是在八十九年到九十年間。」(見本院九十三年六月八日審理 筆錄),且本院向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函查被告祖厝翻修後於其新 厝裝置之四支電表之申請安裝時間及完成安裝之時間,經該處函覆表示:電號0 000000000號、0000000000號、0000000000電表 送電日期均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申請日期分別為八十九年八月三日、同年九 月三日、及同年九月二日,而0000000000號電表送電日期為二十四年 二月,有該營業處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二日之彰化字第0九三0三00一八九一號 函文及其所附之表燈分戶增設登記單等在卷可稽。衡情,被告之祖厝改建既將舊 有之豬舍、廁所等建物拆除後再興建新屋,而舊屋拆除後即需將拆屋之建築廢棄 物堆置,足見屋拆除後之建築廢棄物所傾倒完成之時點,應於新屋改建完畢之前 ,揆諸前揭證人丁○○、乙○○○、癸○○及甲○○等人之證詞均證稱建築廢棄 物傾倒完畢之時間均在自訴人之前夫周添財在世時(周添財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死亡,有戶口名簿影本可參),且新屋所增設之電表開始送電之日期亦為八十九 年九月二十日,足見傾倒舊屋拆除後之建築廢棄物之時點應為八十九年九月二十 日之前即自訴人周添財在世之時應屬無訛。雖竊佔罪屬於即成犯,且竊佔完成之 時點周添財尚在世,惟周添財已於九十年四月十六日死亡,已如前述,而自訴人 乙○○○為周添財之妻,亦有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既周添財 業已死亡,則其配偶即自訴人乙○○○於九十二年十一月十三日提起自訴,依前 揭規定,自屬適法,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 李 水 源
法 官 李 雅 俐
法 官 黃 齡 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法院書記官 黃 當 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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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