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八號
聲 請 人 中南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 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 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 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十八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訴經撤回者,視 同未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第一項前段著有規定。二、本件聲請人因本院九十三年度執字第一0五五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前於民 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以相對人為被告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九十三年 度補字第一四二號),並據以向本院聲請就上開強制執行程序停止執行,惟前開 第三人異議之訴嗣經聲請人於九十三年六月一日具狀向本院撤回,揆諸右揭說明 ,應認為未經起訴,則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即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強制執行法第四十四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陳松檀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B法院書記官 謝天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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