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3年度,188號
PTDV,93,催,188,200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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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鴻聲
  送達代收人 林永朋
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庭
~B法  官 林雅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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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