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催字第一八八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德分行 法定代理人 呂鴻聲 送達代收人 林永朋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掛失止付通知書。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民事第庭~B法 官 林雅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B法院書記官 何祖屏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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