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40號
SLDV,106,司促,12640,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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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項紀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正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肆
  元及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2640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28%   │
│  │529244│玉玫、項紀│8月04日起  │      │       │
│  │元  │康    │      │      │       │
├──┼───┼─────┼──────┼──────┼───────┤
│ 002│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075%  │
│  │438948│玉玫、項紀│8月04日起  │      │       │
│  │元  │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9244│玉玫、項紀│9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8948│玉玫、項紀│9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
     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因合併於民國95
     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
     敘明。
  ( 二) 、緣債務人陳玉玫於民國87年6 月9 日及民國87年6
     月10日邀項紀康及陳正本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63 萬元及50萬元,合計313 萬
     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自民國88
     年5 月10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
     人尚欠之金額新臺幣529,244 元及438,948 元,合計
     968,192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影本,往來明細表,核准更名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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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