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玉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項紀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正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玖仟貳佰肆拾肆
元及新臺幣肆拾叁萬捌仟玖佰肆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2640 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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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8.28% │
│ │529244│玉玫、項紀│8月04日起 │ │ │
│ │元 │康 │ │ │ │
├──┼───┼─────┼──────┼──────┼───────┤
│ 002│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5.075% │
│ │438948│玉玫、項紀│8月04日起 │ │ │
│ │元 │康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529244│玉玫、項紀│9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002│新臺幣│陳正本、陳│自民國089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438948│玉玫、項紀│9月05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康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 、債權人原名稱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後更名
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後因合併於民國95
年11月13日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
敘明。
( 二) 、緣債務人陳玉玫於民國87年6 月9 日及民國87年6
月10日邀項紀康及陳正本等二人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63 萬元及50萬元,合計313 萬
元整,並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債務人自民國88
年5 月10日起,即未能依約繳納,依約定債務視為全
部到期,迭經催討,仍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今債務
人尚欠之金額新臺幣529,244 元及438,948 元,合計
968,192 元整及利息、違約金未為償還自應負連帶清
償之責。
(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所請求之標
的,有借款約定書為證。為此,聲請人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准依督促程序
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借款約定書影本,往來明細表,核准更名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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