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3年度,34號
ILDV,93,重訴,34,2004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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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弘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嘉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
  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仟捌佰柒拾玖萬壹仟伍佰零貳元,應繳裁判
   費新台幣伍拾貳萬玖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伍拾貳萬捌仟肆佰肆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肆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三十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李毓華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
~B書記官 莊錫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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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弘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