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3年度,152號
ILDV,93,訴,152,200406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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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百意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蓉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柯基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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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百意聖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