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二號
原 告 百意聖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秋蓉
被 告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柯基良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八日裁定限期命
其於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一 日
~B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俊廷
右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三 日
~B法院書記官 黃月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