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608號
SLDV,106,司促,12608,201709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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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6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佳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沈銘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富山
一、債務人沈銘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仟壹佰肆拾陸萬伍仟
  肆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六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沈銘珠之財產強制執
  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富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沈銘珠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壹拾伍萬陸仟壹佰
  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八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按月為期,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
  期數最高以九期為限。若債權人對債務人沈銘珠之財產強制
  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張富山向債權人為給付,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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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