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3年度,13號
ILDM,93,交附民,13,2004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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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交附民字
第一三號原   告 乙○○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柯士斌
        黃豪志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五八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
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廿三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廿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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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