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四七五號
聲 請 人 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九十三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七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馬傲霜
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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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一0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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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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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大│參佰伍拾元 │SF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 │司乙○○ │同分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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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大│貳仟陸佰貳拾肆元 │SF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 │司乙○○ │同分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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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大│壹萬參仟柒佰伍拾元│SF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 │司乙○○ │同分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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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大│壹仟陸佰元 │SF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 │司乙○○ │同分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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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昇華國際股份有限公│世華聯合商業銀行大│伍佰元 │SF0000000│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
│ │司乙○○ │同分行 │ │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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