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票字,93年度,2927號
SLDV,93,票,2927,200406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九二七號
  聲 請 人 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甲○○、日帝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乙○○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 示,如附表所示金額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一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 語。
二、本件聲請除相對人甲○○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乙○○等三人係保證人而 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不得聲請法院強制執行,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外,其餘聲 請核與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九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 李明章
┌─────────────────────────────────────────────────┐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九十三年度票字第二九二七號│
├─┬───────────┬───────────┬───────────┬───────────┤
│編│發    票    日│票  面  金  額 │到    期    日│ 利 息 起 算 日 │
│號│ │   (新台幣)   │ │ │
├─┼───────────┼───────────┼───────────┼───────────┤
│1│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玖拾萬元 │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 │
└─┴───────────┴───────────┴───────────┴───────────┘

1/1頁


參考資料
日帝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宇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伯邑通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