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全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道頂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道頂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零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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