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3年度,17號
SLDV,93,建,17,200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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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建字第一七號
  原   告 全陞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道頂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
  告道頂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壹萬伍仟零陸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
     台幣壹萬零貳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
     新台幣玖仟零貳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並以繕
     本直接通知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吳政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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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道頂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