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93年度,119號
SLDM,93,簡,119,2004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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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一一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現改制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七十五年偵字第六四五三號)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八號),本院認為宜以簡
易判決處刑,經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參年陸月,減為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扣案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壹佰貳拾肆紙、附表四所示之「歌林電器製品分期付款保證書」上之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甲○○(原名:張鑫)於民國七十一年八月間任職於歌林股份有限公 司(下稱歌林公司)擔任分期營業員,經辦歌林公司電器製品銷售及辦理客戶分 期付款等業務。詎甲○○因需錢花用,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基於偽造文 書及詐欺取財之概括犯意,自七十二年十月間某日起至七十四年八月十五日止, 在不詳地點,利用不知情之刻印店,接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名義之印章後,即連 續在雲林縣麥寮鄉、台西鄉、崙背鄉等地,冒用附表二所示喬治等人之名義為被 保證人,及冒用附表三所示許當收等人之名義為連帶保證人,而填寫附表四所示 之「歌林電器製品分期保證書」,並在其上蓋用上開如附表一所示之偽造印章及 偽簽與印章印文同一名義之署押(詳細偽造枚數,詳如附表四所載),而偽造用 以表示附表三所示之人同意就附表二所示之人因向歌林公司購買電器所負擔之分 期付款債務,擔任連帶保證人用意之私文書合計一百二十四紙後,再連續將該等 契約書交付歌林公司而加以行使(以上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之追訴權時效均已屆 滿,詳後述)。又因上開歌林電器製品分期保證書均附連空白本票一紙,甲○○ 乃另起偽造有價證券之概括犯意,於偽造上開保證書之相同時、地,連續冒用附 表二、三所示喬治及許當收等人之名義為發票人,並蓋用上開偽造印章及偽造與 印章印文相同之署押(詳細偽造枚數,詳如附表四所示),並填入各該分期付款 貸款之總價作為本票面額,而連續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一百二十四紙,並均 交付歌林公司供擔保分期付款債務之用而加以行使。甲○○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 及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使歌林公司陷於錯誤,誤信確有各該電器銷售、分期付 款保證及簽發本票擔保之事實,而將電器產品均交予甲○○,再由甲○○取得後 轉售變現花用,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及歌林公司(詐欺犯行部分之 追訴權時效亦已屆滿,詳後述)。
二、右揭犯行有左列證據可佐:
(一)被告甲○○於本院調查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歌林公司之告訴代理人劉欽芳於偵查中之證詞。(三)偽造之「歌林電器製品分期付款保證書」共一百二十四份。(四)偽造之本票共一百二十四紙。
(五)被告致歌林公司之陳情書一份。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其偽造印 章、印文、署押之犯行,均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為,又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 輕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重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先後多次偽 造有價證券犯行,時間緊接,手段相同,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係基於概 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 刑。被告於本院調查時自白犯罪,並表示願受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二年,本院審 酌被告偽以附表二、三所示喬治等人之名義簽發有價證券,數量高達一百二十四 張,對於被害人之權益及金融交易秩序危害甚大,復衡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 ,並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次數及其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三年六 月,且查被告犯罪在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以前,所犯合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 減刑條例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條例予以減刑,爰依法減為有期徒刑二年。至於被 告犯罪雖亦在中華民國八十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規定之七十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以前,然依該條例第六條規定,被告於該條例施行前,經通緝而未於該條例施行 之日即八十年一月一日起十個月內自動歸案接受審判,故不得依該條例減刑,附 此敘明。末查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 案記錄表在卷可稽,因一時貪念,短於思慮而觸犯本罪,犯後已與告訴人歌林公 司達成民事和解,有協議書一份附卷可考,堪認被告經此刑之教訓當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五 年,以啟自新。
四、被告偽造如附表四所示之本票共一百二十四紙,為偽造之有價證券,應依刑法第 二百零五條規定宣告沒收,至本票上所偽造之印文、署押已隨該本票一併沒收, 無庸另行諭知沒收。又如附表四所示之「歌林電器製品分期付款保證書」上偽造 之署押共八百二十一枚(含簽名四百二十七枚、指印三百九十四枚)及印文一千 六百八十九枚,均應依刑法第二百十九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偽造如附表一所示 喬治等人之印章,均未扣案,且本案自於七十四年間發生迄今,業已經過近十九 年之久,堪信該等偽造之印章均已滅失,為避免執行困難,爰不併予宣告沒收, 併此敘明。
五、公訴意旨另以被告甲○○所為如前開犯罪事實欄所載行為,尚涉有刑法第二百十 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詐欺取財 罪嫌,且各該罪名間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應從一重處斷云云。惟按時效 已完成者,應諭知免訴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刑 法第二百十六條、第二百十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之詐欺取財罪均為最重法定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八十條第一項第二 款之規定,其追訴權時效為十年。查本件被告最後行為終了之時間為七十四年八 月十五日,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七十五年六月二十一日 開始偵查,於七十五年十月八日提起公訴,嗣因被告逃匿,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士林分院於七十五年十二月五日發布通緝,致審判程序不能繼續。又依刑法第八 十三條第一、三項之規定,追訴權之時效,如依法律之規定,偵查、起訴或審判 之程序,不能開始或繼續時,停止其進行。停止原因繼續存在之期間,如達於八 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四分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是此部分追訴權之



時效於八十七年七月二十八日業已完成,原應為被告免訴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 部分犯行與前開論罪科刑部分有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免訴之諭知 ,附此敘明。
六、被告不得上訴。公訴人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簡易判決書十日內,提起上訴。七、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第四百 五十一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一第二項,刑法二百零一 條第一項、第五十六條、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十九條,中 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目、第四條第二項、第六 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 祚 丞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 立 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七   月   二   日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 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
 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 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 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十九條:
 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表一:
┌───┬────┬───┬────┬───┬────┬───┬────┐
│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
│ │戶名義 │ │戶名義 │ │戶名義 │ │戶名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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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喬治 │七六 │陳家茂 │一五一│李進源 │二二六│李學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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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許當收 │七七 │黃國瑞 │一五二│吳嘉華 │二二七│李福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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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許瑞田 │七八 │林土生 │一五三│李成功 │二二八│許冬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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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謝先州 │七九 │林火土 │一五四│李淑女 │二二九│李文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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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張金變 │八十 │林鼓 │一五五│許彩雲 │二三○│陳有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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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蔡居文 │八一 │黃清澄 │一五六│李勝利 │二三一│黃信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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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蔡景中 │八二 │黃文義 │一五七│王仁義 │二三二│黃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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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 │林利德 │八三 │林順得 │一五八│林許玉 │二三三│黃朝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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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 │曾玉柱 │八四 │李健欣 │一五九│林瑞發 │二三四│許國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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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吳百成 │八五 │(印文不│一六○│黃春福 │二三五│許舒全 │
│ │ │ │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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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黃家安 │八六 │胡麗珠 │一六一│鄭勝忠 │二三六│許寶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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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 │(印文不│八七 │(印文不│一六二│黃新賀 │二三七│高忠義
│ │詳) │ │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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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 │張海清 │八八 │何東輝 │一六三│周順吉 │二三八│劉日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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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 │張海波 │八九 │陳吳阿雪│一六四│王俊男 │二三九│劉登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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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張海國 │九十 │張福正 │一六五│(印文不│二四○│劉登財
│ │ │ │ │ │詳)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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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 │王木通 │九一 │陳秋貴 │一六六│王勝源 │二四一│高信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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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 │陳勝雄 │九二 │吳新程 │一六七│王越 │二四二│高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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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 │陳三木 │九三 │李財益 │一六八│王志明 │二四三│陳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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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 │陳黃挽 │九四 │(印文不│一六九│劉達雄 │二四四│陳木聰
│ │ │ │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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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 │葉安三 │九五 │鄭意輝 │一七○│劉昌宏 │二四五│莊連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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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 │蔡振明 │九六 │洪勝男 │一七一│劉賢宗 │二四六│吳振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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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二 │林見村 │九七 │黃秀娥 │一七二│李順河 │二四七│吳文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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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三 │林文虹 │九八 │張遠芳 │一七三│李進輝 │二四八│李天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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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四 │林金福 │九九 │林保興 │一七四│李振壽 │二四九│劉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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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五 │洪宗保 │一○○│李健江 │一七五│林信豊 │二五○│劉榮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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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六 │(印文不│一○一│趙萬國 │一七六│林文龍 │二五一│陳基福 │
│ │詳)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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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 │陳燕南 │一○二│陳茂榮 │一七七│李長春 │二五二│楊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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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八 │林財旺 │一○三│林旭光 │一七八│李壯興 │二五三│陳啟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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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九 │王進財 │一○四│林奇田 │一七九│李時陽 │二五四│廖慶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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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 │吳萬來 │一○五│吳瑞堂 │一八○│丁福泰 │二五五│黃季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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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 │江木省 │一○六│丁學成 │一八一│丁明陽 │二五六│陳明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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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二 │林金和 │一○七│丁應欽 │一八二│劉嘉順 │二五七│黃金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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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 │林再勝 │一○八│丁業成 │一八三│林聰 │二五八│李忠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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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四 │張文魁 │一○九│徐達明 │一八四│黃福來 │二五九│李健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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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五 │林長宏 │一一○│徐家駒 │一八五│林茂榮 │二六○│丁慶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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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六 │李清玉 │一一一│黃捷發 │一八六│林協昌 │二六一│丁黃麗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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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七 │黃大吉 │一一二│黃福壽 │一八七│林吳玉英│二六二│丁復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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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 │李能財 │一一三│黃德泰 │一八八│高安泉 │二六三│張運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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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九 │洪文冬 │一一四│丁火生 │一八九│高金榮 │二六四│李阿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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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 │陳義雄 │一一五│林佳松 │一九○│陳耀雄 │二六五│張應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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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 │楊春生 │一一六│王再國 │一九一│陳敏雄 │二六六│林昆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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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二 │陳三郎 │一一七│陳安和 │一九二│陳炳坤 │二六七│林芝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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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三 │洪慶輝 │一一八│林吉慶 │一九三│陳坤盛 │二六八│賴木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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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四 │湯勝男 │一一九│林添貴 │一九四│許和豐 │二六九│吳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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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五 │許上文 │一二○│李上峰 │一九五│許明福 │二七○│廖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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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六 │林偉佰 │一二一│李天鳴 │一九六│許東進 │二七一│吳章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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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七 │蔡連君 │一二二│張安興 │一九七│林修永 │二七二│林德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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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八 │蔡福井 │一二三│王玉興 │一九八│蔡木枝 │二七三│劉連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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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九 │蔡福助 │一二四│王建國 │一九九│吳樹揚 │二七四│蔡瑞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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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 │周玉女 │一二五│林集政 │二○○│曾八郎 │二七五│曾士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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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 │許天和 │一二六│李尚賓 │二○一│章振福 │二七六│曾萬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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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二 │許國本 │一二七│許常天 │二○二│陳榮堆 │二七七│許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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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三 │許玉山 │一二八│李寶福 │二○三│陳謀彰 │二七八│吳振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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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四 │丁志頂 │一二九│廖東信 │二○四│陳里坤 │二七九│莊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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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五 │丁設 │一三○│徐明田 │二○五│張義春 │二八○│陳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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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六 │劉允成 │一三一│陳利育 │二○六│張金結 │二八一│林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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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七 │劉信義 │一三二│徐條 │二○七│張江海 │二八二│林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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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八 │李文宗 │一三三│李藝成 │二○八│陳李玉霞│二八三│黃東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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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九 │李萬玉 │一三四│陳建泰 │二○九│陳錦源 │二八四│黃建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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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十 │吳泰福 │一三五│黃燕南 │二一○│林家堂 │二八五│蘇順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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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一 │吳泰怡 │一三六│周修銘 │二一一│李謀道 │二八六│陳偉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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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二 │金智信 │一三七│林種順 │二一二│張龍河 │二八七│高來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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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三 │陳佳泰 │一三八│周進一 │二一三│林聰傅 │二八八│林南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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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四 │陳永昌 │一三九│吳錦江 │二一四│張水港 │二八九│林新松 │
├───┼────┼───┼────┼───┼────┼───┼────┤
│六五 │陳金田 │一四○│吳錦堂 │二一五│林時雄 │二九○│(印文不│
│ │ │ │ │ │ │ │詳) │
├───┼────┼───┼────┼───┼────┼───┼────┤
│六六 │吳信義 │一四一│許忠政 │二一六│廖國棋 │二九一│李如意 │
├───┼────┼───┼────┼───┼────┼───┼────┤
│六七 │許上品 │一四二│陳復興 │二一七│林時雄 │二九二│李振發
├───┼────┼───┼────┼───┼────┼───┼────┤
│六八 │趙揚名 │一四三│黃淑珍 │二一八│林德瑞 │二九三│李和昌
├───┼────┼───┼────┼───┼────┼───┼────┤
│六九 │林建益 │一四四│張年順 │二一九│張武吉 │二九四│陳葉美 │
├───┼────┼───┼────┼───┼────┼───┼────┤
│七十 │吳玉珠 │一四五│陳石 │二二○│曾瓊耀 │二九五│陳坤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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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一 │陳溪明 │一四六│張國銘 │二二一│曾萬溝 │二九六│陳偉明
├───┼────┼───┼────┼───┼────┼───┼────┤
│七二 │陳達人 │一四七│林台生 │二二二│何利銘 │二九七│陳偉華 │
├───┼────┼───┼────┼───┼────┼───┼────┤
│七三 │何大昌 │一四八│林吉昌 │二二三│梁月華 │二九八│許明男 │
├───┼────┼───┼────┼───┼────┼───┼────┤
│七四 │何運春 │一四九│李國松 │二二四│陳啟明 │ │ │
├───┼────┼───┼────┼───┼────┼───┼────┤
│七五 │陳宏星 │一五○│李建華 │二二五│黃麗珠 │ │ │
└───┴────┴───┴────┴───┴────┴───┴────┘
附表二:
┌───┬────┬───┬────┬───┬────┬───┬────┐
│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
│ │戶名義 │ │戶名義 │ │戶名義 │ │戶名義 │
├───┼────┼───┼────┼───┼────┼───┼────┤
│ 一 │喬治 │三二 │吳玉珠 │六三 │李上峰 │九四 │林永興
├───┼────┼───┼────┼───┼────┼───┼────┤
│ 二 │謝先州 │三三 │陳溪明 │六四 │王玉興 │九五 │林協昌 │
├───┼────┼───┼────┼───┼────┼───┼────┤
│ 三 │蔡景中 │三四 │陳達人 │六五 │李尚賓 │九六 │高安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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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 │吳百成 │三五 │梁月華 │六六 │徐明田 │九七 │陳耀雄
├───┼────┼───┼────┼───┼────┼───┼────┤
│ 五 │張海清 │三六 │黃建作 │六七 │李藝成 │九八 │陳炳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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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王木通 │三七 │曾瓊耀 │六八 │周修銘 │九九 │許和豐 │
├───┼────┼───┼────┼───┼────┼───┼────┤
│ 七 │陳三木 │三八 │李如意 │六九 │吳錦江 │一ОО│蔡木枝
├───┼────┼───┼────┼───┼────┼───┼────┤
│ 八 │蔡振明 │三九 │李和昌 │七О │許忠政 │一О一│張義春 │
├───┼────┼───┼────┼───┼────┼───┼────┤
│ 九 │林文虹 │四О │林南圖 │七一 │陳復興 │一О二│陳李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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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 │洪宗保 │四一 │陳家茂 │七二 │張年順 │一О三│李謀道 │
├───┼────┼───┼────┼───┼────┼───┼────┤
│十一 │陳燕南 │四二 │黃東昇 │七三 │林家堂 │一О四│林吉昌 │
├───┼────┼───┼────┼───┼────┼───┼────┤
│十二 │王進財 │四三 │林土生 │七四 │李國松 │一О五│黃信助
├───┼────┼───┼────┼───┼────┼───┼────┤
│十三 │江木省 │四四 │黃清澄 │七五 │黃麗珠 │一О六│許國週 │
├───┼────┼───┼────┼───┼────┼───┼────┤
│十四 │張文魁 │四五 │李健欣 │七六 │陳宏星 │一О七│劉登財
├───┼────┼───┼────┼───┼────┼───┼────┤
│十五 │林金福 │四六 │胡麗珠 │七七 │陳偉明 │一О八│劉登旺 │
├───┼────┼───┼────┼───┼────┼───┼────┤
│十六 │李能財 │四七 │陳吳阿雪│七八 │高來旺 │一О九│陳武能
├───┼────┼───┼────┼───┼────┼───┼────┤
│十七 │楊春生 │四八 │吳新程 │七九 │林聰傳 │一一О│吳振祺 │
├───┼────┼───┼────┼───┼────┼───┼────┤
│十八 │湯勝男 │四九 │黃秀娥 │八О │張武吉 │一一一│李天瑋
├───┼────┼───┼────┼───┼────┼───┼────┤
│十九 │許上文 │五О │林旭光 │八一 │林時雄 │一一二│劉朗 │
├───┼────┼───┼────┼───┼────┼───┼────┤
│二十 │蔡連君 │五一 │丁學成 │八二 │李進源 │一一三│楊宏志
├───┼────┼───┼────┼───┼────┼───┼────┤
│二一 │許天和 │五二 │徐達明 │八三 │李成功 │一一四│黃季猛 │
├───┼────┼───┼────┼───┼────┼───┼────┤
│二二 │丁志頂 │五三 │黃捷發 │八四 │王仁義 │一一五│李忠富 │
├───┼────┼───┼────┼───┼────┼───┼────┤
│二三 │劉允成 │五四 │胡文強 │八五 │黃春福 │一一六│張運海 │
├───┼────┼───┼────┼───┼────┼───┼────┤
│二四 │李文宗 │五五 │王結慶 │八六 │周順吉 │一一七│丁復壯 │
├───┼────┼───┼────┼───┼────┼───┼────┤
│二五 │吳泰福 │五六 │廖學忠 │八七 │王勝源 │一一八│張運海 │




├───┼────┼───┼────┼───┼────┼───┼────┤
│二六 │金智信 │五七 │廖東信 │八八 │劉達雄 │一一九│林昆山
├───┼────┼───┼────┼───┼────┼───┼────┤
│二七 │陳佳泰 │五八 │關家新 │八九 │林信豊 │一二О│吳瑞泰
├───┼────┼───┼────┼───┼────┼───┼────┤
│二八 │吳信義 │五九 │廖泰和 │九О │李長春 │一二一│林德明 │
├───┼────┼───┼────┼───┼────┼───┼────┤
│二九 │趙揚名 │六О │丁火生 │九一 │丁福泰 │一二二│曾士展 │
├───┼────┼───┼────┼───┼────┼───┼────┤
│三十 │林建益 │六一 │陳安和 │九二 │劉嘉順 │一二三│曾萬發
├───┼────┼───┼────┼───┼────┼───┼────┤
│三一 │吳振琳 │六二 │莊明政 │九三 │李壯興 │一二四│鄭意輝 │
└───┴────┴───┴────┴───┴────┴───┴────┘
附表三:
┌───┬────┬───┬────┬───┬────┬───┬────┐
│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編 號│偽造之客│
│ │戶名義 │ │戶名義 │ │戶名義 │ │戶名義 │
├───┼────┼───┼────┼───┼────┼───┼────┤
│ 一 │許當收 │五一 │蘇順發 │一О一│黃燕南 │一五一│林金和
├───┼────┼───┼────┼───┼────┼───┼────┤
│ 二 │許瑞田 │五二 │曾萬溝 │一О二│林種順 │一五二│林修永 │
├───┼────┼───┼────┼───┼────┼───┼────┤
│ 三 │張金變 │五三 │(印文不│一О三│周進一 │一五三│吳樹揚 │
│ │ │ │) │ │ │ │ │
├───┼────┼───┼────┼───┼────┼───┼────┤
│ 四 │蔡居文 │五四 │李振發 │一О四│吳錦堂 │一五四│曾八郎 │
├───┼────┼───┼────┼───┼────┼───┼────┤
│ 五 │林利德 │五五 │林新松 │一О五│許榮 │一五五│章振福 │
├───┼────┼───┼────┼───┼────┼───┼────┤
│ 六 │曾玉柱 │五六 │林榮水 │一О六│黃淑珍 │一五六│陳謀彰 │
├───┼────┼───┼────┼───┼────┼───┼────┤
│ 七 │黃家安 │五七 │黃國瑞 │一О七│陳石 │一五七│陳里坤 │
├───┼────┼───┼────┼───┼────┼───┼────┤
│ 八 │(印文不│五八 │林火土 │一О八│張國銘 │一五八│張金結 │
│ │詳) │ │ │ │ │ │ │
├───┼────┼───┼────┼───┼────┼───┼────┤
│ 九 │張海波 │五九 │林鼓 │一О九│林台生 │一五九│張江海 │
├───┼────┼───┼────┼───┼────┼───┼────┤
│ 十 │張海國 │六О │黃文義 │一一О│林吉昌 │一六О│陳錦源
├───┼────┼───┼────┼───┼────┼───┼────┤




│十一 │陳勝雄 │六一 │林順得 │一一一│李建華 │一六一│林家堂
├───┼────┼───┼────┼───┼────┼───┼────┤
│十二 │陳黃挽 │六二 │李健江 │一一二│陳啟明 │一六二│李學明
├───┼────┼───┼────┼───┼────┼───┼────┤
│十三 │葉安三 │六三 │(印文不│一一三│陳坤盛 │一六三│李福增 │
│ │ │ │詳) │ │ │ │ │
├───┼────┼───┼────┼───┼────┼───┼────┤
│十四 │林見村 │六四 │(印文不│一一四│陳葉美 │一六四│許冬日 │
│ │ │ │詳) │ │ │ │ │
├───┼────┼───┼────┼───┼────┼───┼────┤
│十五 │林文虹 │六五 │何東輝 │一一五│陳偉庫 │一六五│李文榮
├───┼────┼───┼────┼───┼────┼───┼────┤
│十六 │蔡振明 │六六 │張福正 │一一六│陳偉華 │一六六│何利銘 │
├───┼────┼───┼────┼───┼────┼───┼────┤
│十七 │林金福 │六七 │陳秋貴 │一一七│張龍河 │一六七│陳有源 │
├───┼────┼───┼────┼───┼────┼───┼────┤
│十八 │(印文不│六八 │李財益 │一一八│林聰傳 │一六八│黃坤 │
│ │詳) │ │ │ │ │ │ │
├───┼────┼───┼────┼───┼────┼───┼────┤
│十九 │林財旺 │六九 │(印文不│一一九│張水港 │一六九│黃朝順
│ │ │ │詳) │ │ │ │ │
├───┼────┼───┼────┼───┼────┼───┼────┤
│二十 │吳萬來 │七О │洪勝男 │一二О│高來旺 │一七О│許舒全 │
├───┼────┼───┼────┼───┼────┼───┼────┤
│二一 │林金和 │七一 │林永興 │一二一│林時雄 │一七一│許寶里 │
├───┼────┼───┼────┼───┼────┼───┼────┤
│二二 │林再勝 │七二 │許明福 │一二二│廖國棋 │一七二│高忠義
├───┼────┼───┼────┼───┼────┼───┼────┤
│二三 │林長宏 │七三 │陳茂榮 │一二三│林德瑞 │一七三│劉日章 │
├───┼────┼───┼────┼───┼────┼───┼────┤
│二四 │李清玉 │七四 │林奇田 │一二四│張武吉 │一七四│劉登旺 │
├───┼────┼───┼────┼───┼────┼───┼────┤
│二五 │黃大吉 │七五 │吳瑞堂 │一二五│吳嘉華 │一七五│高信政
├───┼────┼───┼────┼───┼────┼───┼────┤
│二六 │洪文冬 │七六 │丁應欽 │一二六│李淑女 │一七六│高昌 │
├───┼────┼───┼────┼───┼────┼───┼────┤
│二七 │陳義雄 │七七 │丁業成 │一二七│許彩雲 │一七七│陳木聰
├───┼────┼───┼────┼───┼────┼───┼────┤
│二八 │陳三郎 │七八 │徐家駒 │一二八│李勝利 │一七八│莊連華 │
├───┼────┼───┼────┼───┼────┼───┼────┤




│二九 │洪慶輝 │七九 │黃福壽 │一二九│徐條 │一七九│吳文龍 │
├───┼────┼───┼────┼───┼────┼───┼────┤
│三十 │陳茂榮 │八О │黃德泰 │一三О│林許玉英│一八О│李天瑋
├───┼────┼───┼────┼───┼────┼───┼────┤
│三一 │林偉佰 │八一 │徐天鳴 │一三一│鄭勝忠 │一八一│劉榮華 │
├───┼────┼───┼────┼───┼────┼───┼────┤
│三二 │蔡福井 │八二 │胡揚名 │一三二│黃新賀 │一八二│陳基福 │
├───┼────┼───┼────┼───┼────┼───┼────┤
│三三 │蔡福助 │八三 │王文祥 │一三三│王俊男 │一八三│廖慶洲
├───┼────┼───┼────┼───┼────┼───┼────┤
│三四 │周玉女 │八四 │王福豐 │一三四│(印文不│一八四│陳明璋 │
│ │ │ │ │ │詳) │ │ │
├───┼────┼───┼────┼───┼────┼───┼────┤
│三五 │許國本 │八五 │王達德 │一三五│王越 │一八五│黃金泰
├───┼────┼───┼────┼───┼────┼───┼────┤
│三六 │許玉山 │八六 │黃日榮 │一三六│王志明 │一八六│李健守 │
├───┼────┼───┼────┼───┼────┼───┼────┤
│三七 │丁設 │八七 │林長宏 │一三七│劉昌宏 │一八七│丁黃麗玉│
├───┼────┼───┼────┼───┼────┼───┼────┤
│三八 │劉信義 │八八 │丁萬 │一三八│劉賢宗 │一八八│丁復壯 │
├───┼────┼───┼────┼───┼────┼───┼────┤
│三九 │李萬玉 │八九 │廖英昌 │一三九│李進輝 │一八九│李阿金 │
├───┼────┼───┼────┼───┼────┼───┼────┤
│四十 │吳泰怡 │九О │林佳松 │一四О│李振壽 │一九О│張應豊 │
├───┼────┼───┼────┼───┼────┼───┼────┤
│四一 │張遠芳 │九一 │王再國 │一四一│林文龍 │一九一│林芝蘭
├───┼────┼───┼────┼───┼────┼───┼────┤
│四二 │陳永昌 │九二 │林吉慶 │一四二│李壯興 │一九二│賴木松 │
├───┼────┼───┼────┼───┼────┼───┼────┤
│四三 │陳金田 │九三 │林添貴 │一四三│李時陽 │一九三│廖國光
├───┼────┼───┼────┼───┼────┼───┼────┤
│四四 │許上品 │九四 │李天鳴 │一四四│丁明陽 │一九四│吳章龍 │
├───┼────┼───┼────┼───┼────┼───┼────┤
│四五 │趙萬國 │九五 │張安興 │一四五│林聰 │一九五│劉連春 │
├───┼────┼───┼────┼───┼────┼───┼────┤
│四六 │林瑞發 │九六 │王建國 │一四六│黃福來 │一九六│蔡瑞德 │
├───┼────┼───┼────┼───┼────┼───┼────┤
│四七 │林保興 │九七 │林集政 │一四七│林茂榮 │一九七│曾萬發
├───┼────┼───┼────┼───┼────┼───┼────┤
│四八 │許明男 │九八 │許常天 │一四八│高金榮 │一九八│陳建泰 │




├───┼────┼───┼────┼───┼────┼───┼────┤
│四九 │陳達人 │九九 │李寶福 │一四九│陳敏雄 │一九九│莊明政
├───┼────┼───┼────┼───┼────┼───┼────┤
│五十 │何運春 │一ОО│陳利育 │一五О│許東進 │二ОО│陳文正 │
└───┴────┴───┴────┴───┴────┴───┴────┘
附表四:
┌───┬────────┬───────────────────────┐
│編 號│偽造文件之性質 │偽造之署押、印文 │
├───┼────────┼───────────────────────┤
│ 一 │歌林電器製品分期│⑴喬治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 │付款保證書 │⑵許當收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⑶許瑞田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
│ │本票 │⑴喬治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
│ │ │⑵許當收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 │⑶許瑞田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 二 │歌林電器製品分期│⑴謝先州指印貳枚、印文肆枚 │
│ │付款保證書 │⑵張金變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⑶蔡居文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 │本票 │⑴謝先州指印壹枚、印文肆枚 │
│ │ │⑵張金變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⑶蔡居文簽名壹枚、印文參枚 │
├───┼────────┼───────────────────────┤
│ 三 │歌林電器製品分期│⑴蔡景中指印壹枚、印文肆枚 │
│ │付款保證書 │⑵林利德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⑶曾玉柱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 │本票 │⑴蔡景中指印壹枚、印文肆枚 │
│ │ │⑵林利德簽名壹枚、印文參枚 │
│ │ │⑶曾玉柱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四 │歌林電器製品分期│⑴吳百成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 │付款保證書 │⑵黃家安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⑶不詳所有人之指印壹枚、印文貳枚 │
│ ├────────┼───────────────────────┤
│ │本票 │⑴吳百成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 │ │⑵黃家安簽名壹枚、印文貳枚 │
│ │ │⑶不詳所有人之指印貳枚、印文貳枚 │




├───┼────────┼───────────────────────┤
│ 五 │歌林電器製品分期│⑴張海清簽名壹枚、指印肆枚 │
│ │付款保證書 │⑵張海波簽名壹枚、指印貳枚 │
│ │ │⑶張海國簽名壹枚、指印貳枚 │
│ ├────────┼───────────────────────┤
│ │本票 │⑴張海清簽名壹枚、指印肆枚 │
│ │ │⑵張海波簽名壹枚、指印貳枚 │
│ │ │⑶張海國簽名壹枚、指印貳枚 │
├───┼────────┼───────────────────────┤
│ 六 │歌林電器製品分期│⑴王木通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 │付款保證書 │⑵陳勝雄簽名壹枚、指印貳枚 │
│ ├────────┼───────────────────────┤
│ │本票 │⑴王木通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 │ │⑵陳勝雄簽名壹枚、指印貳枚 │
├───┼────────┼───────────────────────┤
│ 七 │歌林電器製品分期│⑴陳三木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 │付款保證書 │⑵陳黃挽指印壹枚、印文貳枚 │
│ │ │⑶葉安三簽名壹枚、指印壹枚 │
│ ├────────┼───────────────────────┤
│ │本票 │⑴陳三木簽名壹枚、印文肆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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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