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550號
SLDV,106,司促,12550,20170928,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何金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永欽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六年八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