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5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荃能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春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智能電網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垚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貳仟陸佰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金額及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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