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97號
SLDV,106,司促,12497,2017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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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雲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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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