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9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立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代 理 人 陳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雲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零陸佰貳拾玖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零貳拾叁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八日起至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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