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六○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送達代收人 郭世洪
被 告 元祿建設有限公司
設嘉義
兼 右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泰文 住嘉義
被 告 甲○○ 住嘉義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B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 法 官 賴秀蘭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八 日~B 書記官 胡祥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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