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54號
SLDV,106,司促,12454,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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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清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零柒佰壹拾壹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2454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鍾清秀  │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62815│     │9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 一)債 務人鍾清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
    :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
    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1日止
    累計620,711 元正未給付,其中162,815 元為消費款;
    454,297 元為循環利息;3, 59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利息。
  ( 二)本 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
    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
    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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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