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弘即林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245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家弘即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9156│允文 │9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家弘即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1652│允文 │9月12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家弘即林允文於民國90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6 年09月11日止累計798,818 元正未給付,(
其中201,652 元為本金,597,166 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
約金。
(二) 債務人林家弘即林允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1
日止累計540,418 元正未給付,其中139,156 元為消
費款;397,66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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