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451號
SLDV,106,司促,12451,201709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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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45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家弘即林允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叁拾叁萬玖仟貳佰叁拾陸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106 年度司促字第12451 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2│新臺幣│林家弘即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39156│允文   │9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家弘即林│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201652│允文   │9月12日   │      │算之違約金  │
│  │元  │     │      │      │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債務人林家弘即林允文於民國90年06月20日向債權人
     借款300,000 元,約定分040 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
     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
     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
     金。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6 年09月11日止累計798,818 元正未給付,(
     其中201,652 元為本金,597,166 元為利息,0 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
     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 所示之違
     約金。
  (二) 債務人林家弘即林允文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
     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6 年09月11
     日止累計540,418 元正未給付,其中139,156 元為消
     費款;397,662 元為循環利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
     ,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 所示之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
     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通信貸款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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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