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О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三年度東簡字第一О七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於中華民國九十三
年六月二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九十三年六月十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左:
法 官 蔡寶樺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及其理由要領如左: 主 文
確認被告所持有原告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日所共同簽發,票號0000000號,票面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到期日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三十一日之本票一紙,對原告之票據債權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持有如主文所示之本票非其所簽發,其不知本票之事,不應負該本 票債務,爰請求判決如主文所示。被告則以該本票係訴外人即共同發票人葉張麗 凰向被告借款時所交付,不清楚本票是何人簽發,葉張麗凰交付本票時已有原告 之簽名、蓋章等語資為抗辯。
二、查被告持有之系爭本票係訴外人葉張麗凰以原告名義簽發交付持向被告借款之事 實,業據葉張麗凰證述在卷。本票既非原告簽發,被告復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有授 權葉張麗凰簽發之事實,原告自不應負該本票債務。原告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就 該本票債權不存在,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臺東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
法 官 蔡寶樺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六 日 法院書記官 彭添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