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南簡易庭(民事),南簡字,93年度,701號
TNEV,93,南簡,701,2004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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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О一號
  原   告 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 理 人 林志展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大喜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大喜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參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金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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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久大喜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