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南簡字第七О一號
原 告 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逸平
代 理 人 林志展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大喜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久大喜股份有限公司、丁○○、丙○○、乙○○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佰陸拾參萬柒仟捌佰參拾捌元,應繳裁
判費新台幣柒萬陸仟陸佰叁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柒萬伍仟陸佰叁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四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 金 龍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四 日
法院書記官 黃 富 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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