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38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H24雲端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靜怡相 對 人即債務人 陳俊任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零玖拾捌元,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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