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宣懷即鍾弘益
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碧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捌仟柒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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