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326號
SLDV,106,司促,12326,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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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2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周柏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鍾宣懷即鍾弘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碧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貳萬捌仟柒佰肆
  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五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
  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一百八十天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一百八十天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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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歡喜家餐飲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