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 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二一六號
原 告 京工興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被 告 臺北縣政府
代 表 人 乙○○代理縣
右當事人間因食品衛生管理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衛生署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八
日衛署訴字第○九二○○五六二二九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說明
㈠本件依原告之聲明,訴訟標的之價額在新臺幣(下同)二十萬元以下,依行政訴 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及司法院民國(下同)九十二年 九月十七日院台廳行一字第二三六八一號令,應適用簡易程序,本院並依同法第 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裁判。 ㈡原告起訴時,被告之代表人為蘇貞昌,嗣於訴訟中變更為乙○○,茲據新任代表 人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事實概要
原告因於九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及五月二十一日在臺北市政府員工消費合作社販售 「京工正宗蔬菜湯(一盒二、○○○元)、京工即溶蔬菜湯(一盒二、○○○元 )、正宗糙米茶(一盒一、二六○元)」等食品,其說明資料及現場發放之宣傳 單張(下稱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內容宣稱「...各種疾病的飲用方式,營 養師建議:早晚飯後飲用一杯蔬菜湯,下午喝一杯糙米茶。癌症...高血壓. ..糖尿病...全身酸痛...尿酸(痛風)...便秘...」、「生命的 希望,蔬菜湯與糙米茶...致病的因素,來自於生活作息不正常、工作壓力及 最為常見的飲食習慣等因素,導致有80﹪的人死亡來自於癌症、腦血管病、心血 管病、糖尿病、腎臟病...」、「...SARS席捲全球...不用怕!預防 SARS流行病,應從提升免疫力開始...強力推薦京工優良產品系列,正宗蔬菜 湯、正宗糙米茶...」等文詞,經臺北市信義區衛生所查獲,移由臺北縣政府 衛生局查證,認其內容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與規定不符,被告乃以原告違 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依同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於九十 二年七月十日以北府衛食字第○九二○○二七三九○號行政處分書(下稱原處分 ),處原告六萬元罰鍰,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提起行政訴訟。三、原告起訴意旨略稱: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內容係摘錄專業講師所發表之研究學 術論文,並無提及蔬菜湯或糙米茶可以治療癌症、高血壓及糖尿病等疾病,亦無 隻字片語提及京工蔬菜湯等產品具有「提升免疫力」,甚至可以治療「SARS」之 功效云云,求為判決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被告則以: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 內容,不但涉及食品品牌,且該廣告又載有原告公司、諮詢專員、電話,顯為原 告製作其仿單供售貨人員散發販售使用,其意圖自與一般書籍純粹提供民眾資訊
之功能不同,影射食用上述產品可達到改善或治療其所述疾病、預防SARS、提升 免疫力等功效,整體表現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等語置辯。四、按「對於食品、食品添加物或食品用洗潔劑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 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 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違反同條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 以下罰鍰;一年內再次違反者,並得廢止其營業或工廠登記證照;對其違規廣告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停止刊播為止。」分別為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 及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明定。而行政院衛生署八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衛署食字第 八八○三七七三五號公告:「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虛偽、誇張或醫藥效能之認 定表...詞句未涉及醫藥效能但涉及虛偽誇張或易生誤解:㈠涉及生理功能 者:例句:增強抵抗力。...。」係對於上述食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誇張或易生 誤解情形所為之釋示,並未逾越法律之規定,行政機關辦理相關案件,自得據之 適用。
五、事實概要欄所載時間、地點,原告販售「京工正宗蔬菜湯、京工即溶蔬菜湯、正 宗糙米茶」等食品,及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係原告所製刊販售之情,為兩造所 不爭,且有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影本及臺北縣政府衛生局九十二年六月五日訪 談原告負責人之夫游惠堂訪談紀錄表附原處分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根據系爭 說明資料及宣傳單其詞句「...各種疾病的飲用方式,營養師建議:早晚飯後 飲用一杯蔬菜湯,下午喝一杯糙米茶。癌症...高血壓...糖尿病...全 身酸痛...尿酸(痛風)...便秘...」、「生命的希望,蔬菜湯與糙米 茶...致病的因素,來自於生活作息不正常、工作壓力及最為常見的飲食習慣 等因素,導致有80﹪的人死亡來自於癌症、腦血管病、心血管病、糖尿病、腎臟 病...」、「...SARS席捲全球...不用怕!預防SARS流行病,應從提升 免疫力開始...強力推薦京工優良產品系列,正宗蔬菜湯、正宗糙米茶... 」,影射食用上述產品可達到改善或治療其所述疾病、預防SARS、提升免疫力等 功效,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整體表現涉及誇大不實、易生誤解,顯已違反食品 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原告主張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內容係摘錄專 業講師所發表之研究學術論文,並無提及蔬菜湯或糙米茶可以治療癌症、高血壓 及糖尿病等疾病,亦無隻字片語提及京工蔬菜湯等產品具有「提升免疫力」,甚 至可以治療「SARS」之功效,又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衛署食字第○ 九二○○三二四四八號函釋示,仍需依個案之文宣內容認定,非可將廣告中只要 提到SARS,即認為係涉及療效之廣告,且該釋示係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所制定之 行政命令,依法律不溯及既往之原則,自非可追溯處罰原告發生在前之九十二年 四月十五日之廣告行為云云。惟查,系爭說明資料及宣傳單內容除引述營養師及 學者專家之飲食建議及學術論述,並佐以原告名稱、系爭產品、售價、專線電話 等,其整體表現,顯易誤導消費大眾以為食用上述產品可達到其所述功效,另依 行政院衛生署九十二年六月二十日衛署食字第○九二○○三二四四八號函解釋, 廣告標題「SARS流行病,應從提升免疫力開始!」等詞句,雖未直接宣稱產品具 有該等功效,然該則廣告整體傳達訊息仍涉易使消費者誤認為該產品具有增強免 疫力以避免SARS之效能,涉屬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又此等
釋示函係為廣告疑義所為具體個案之解釋,而原處分仍係以違反食品衛生管理法 相關規定論處,因此自無所謂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問題。六、綜上所述,原告所訴各節,均無可採,原處分於法定得裁罰額度上限內處以原告 六萬元罰鍰,認事用法,並無違誤,訴願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原告起訴請 求撤銷原處分及訴願決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四 庭
法 官 胡方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始得於本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且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後方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九 日 書記官 陳幸潔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