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更一字第七八號
原 告 郁麟企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被 告 財政部基隆關稅局
代 表 人 洪啟清(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參加人 財政部關稅總局
代 表 人 俞邵(總局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虛報進口貨物事件,應命參加人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財政部關稅總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此觀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明。
二、本案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機關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八十九年第八九○ 四七七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經查上開被告對原告所為之處分,涉及財政部關稅 總局主管之完稅價格核定部分,有命其輔助被告機關而為訴訟之必要,爰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張瓊文
法官 劉介中
法官 黃清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記官 楊子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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