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
原 告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MOLEX
代 表 人 路易士 A.海
(秘書)
(LOUIS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祺雄律師
康偉言技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
日以「插頭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一八九○○一七
六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
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六月十日行準備程
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參加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
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