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883號
TPBA,92,訴,883,200406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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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八三號
  原   告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MOLEX
               
  代 表 人 路易士 A.海
        (秘書)
        (LOUIS
  訴訟代理人 陳文郎律師
  複代 理 人 楊祺雄律師
        康偉言技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參 加 人 鴻海精密工業
        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鴻海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
日以「插頭連接器」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
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違反核准審定時專利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
一款及第二項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
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二四字第○九一八九○○一七
六八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
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三月十八日、六月十日行準備程
序,命兩造陳述意見後(參加人經合法通知,均未到庭陳述意見),因認本件撤
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十五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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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摩勒克斯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