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12310號
SLDV,106,司促,12310,201709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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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123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游孝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捌佰伍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八
  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暨按延滯第一個月(內)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
  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
  元之違約金,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
  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游孝明於民國93年6 月2 日向聲請人請領信
     用卡使用(VISA CARD :NO :0000-0000-0000-0000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
     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債務人應於當
     期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各筆帳款入
     帳日起給付按年息15% 計算之利息,並依帳單週期收
     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
     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 月) 繳款發生延滯時,
     計付違約金300 元;連續2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
     2 個月計付違約金400 元,連續3 個月發生繳款延滯
     時,第3 個月計付違約金500 元,有預借現金者則應
     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
     元計算之手續費,此有債務人親簽之信用卡申請書可
     稽(證一)。
  (二)詎債務人自申請信用卡使用至98年2 月24日止共消費
     簽帳39,225元整均未按期給付(證二),雖屢經催討
     ,債務人均置之不理。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
     ,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促其清償。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
     應收帳務明細表、信用卡約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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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