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二○七九號
原 告 佑爾康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商標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住同右
參 加 人 台灣舒迪歐國際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送達代收人 丁○○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台灣舒迪歐國際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 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緣原告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液相勻化及圖」商標,指定使 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九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二十九類獸乳、乳粉、 乳水、奶油、鮮奶、生乳、羊乳、奶水、煉奶、煉乳、乳酪、乾酪、椰漿、凝乳 、奶昔、奶粉、牛奶粉、羊奶粉、酵母乳、羊奶精、羊奶片、椰漿粉、牛乳片、 蜜豆奶、酸乳酪、調味乳、果汁、牛奶、草莓牛奶、咖啡牛乳、杏仁牛奶、果汁 奶粉、咖啡奶粉、奶油酪乳、酪乳、酪粉、蔬菜奶精、奶昔濃縮粉、凝態發酵乳 、奶油、鮮奶油、人造奶油、奶粉片(錠)、優酪乳(錠)商品,向被告申請註 冊,經被告准列為註冊第九三四三五二號商標,嗣參加人台灣舒迪歐國際有限公 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三十七條第十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 被告審查,以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中台評字第九一○二三○號商標評定書為申 請成立,系爭商標之註冊應為無效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 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即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 利益將受損害,有使該第三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為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吳東都 法 官 林文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一 日 書記官 余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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