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異議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92年度,1803號
TPBA,92,訴,1803,2004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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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鍾亦琳律師
        己○○專利代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蔡練生(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月光半導體製
        造股份有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戊○○
        陳森豐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 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 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參加人日月光半導體製造股份有限公司前於民國(以下同)八十八年九月二 十九日以「晶片及電子元件之球格陣列封裝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 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公告期間,原告以其有違核准審定 時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 異議,案經被告審查,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以(九一)智專三(二)○四 ○五九字第○九一八九○○二五四七號專利異議審定書為異議不成立之處分。原 告不服,提起訴願,遭駁回後,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於九十三年五月 二十七日、六月二十四日行準備程序,命兩造及參加人陳述意見後,因認本件撤 銷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乃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命 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臺 北 高 等 行 政 法 院 第 一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吳慧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六   月   二十八 日



                 書 記 官 劉道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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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造股份有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